利益衝突暨不公正交易防免政策
最後更新日:2025.03.25
第 1 條 (目的)
為防免本公司因執行業務及提供虛擬資產相關服務,而有利益衝突或不公正交易之情事,並確保本公司、人員、客戶與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及健全市場發展,特制定本政策,以資遵循。
第 2 條 (適用範圍)
本政策適用於本公司及人員,包含但不限於董事、監察人、負責人、執行長、高階管理人員、部門主管及一般員工等。
第 3 條 (利益衝突之態樣)
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或提供虛擬資產相關服務,而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態樣,包含但不限於:
一、本公司與客戶之間:
(一) 本公司為自己之私利,而為對客戶不利之決策與行動。
(二) 本公司為特定客戶之利益,而為對其他客戶不利之決策與行動。
(三) 本公司於交易指示公開前,為自己之私利或特定客戶之利益,以相對於委託價格或委託數量更利於自己或他人之條件進行交易。
(四) 本公司利用得知客戶委託之資訊,為自己之私利或特定客戶之利益,搶先於執行客戶交易前進行交易。
(五) 本公司提供虛擬資產經紀服務,同時以自身帳戶進行交易。
(六) 本公司進行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二、本公司人員與客戶之間:
(一) 本公司人員為自己之私利,而為對客戶不利之決策與行動。
(二) 本公司人員為特定客戶之利益,而為對其他客戶不利之決策與行動。
(三) 本公司人員未盡保密義務,洩露營業機密或客戶資料。
三、本公司與本公司人員之間
(一) 本公司及人員利用內部未公開且具重大性之資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二) 本公司人員從事與本公司競業之行為。
(三) 本公司人員利用本公司提供之商品、服務或活動,為自己或他人之謀取利益。
第 4 條 (禁止操縱市場)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為維持虛擬資產交易整體市場之價格衡平外,本公司及人員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意圖影響虛擬資產於本公司平台之交易價格,而就虛擬資產之供應、需求或價格,提出、透露虛假或誤導性之資訊。
二、意圖抬高或壓低某種虛擬資產於本公司平台之交易價格,而與他人通謀,於自己出售或購買虛擬資產時,使約定人以約定價格同時為相對之購買或出售行為。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某種虛擬資產於本公司平台之交易價格,而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虛擬資產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四、意圖造成本公司平台某種虛擬資產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五、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虛擬資產於本公司平台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前項規定於本公司為客戶進行撮合型業務或交易以外之其他業務或交易模式者,不適用之。
第 5 條 (禁止虛偽詐欺行為)
本公司及人員於處理虛擬資產交易等有關業務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虞之行為。
二、對虛擬資產之性質及其他事項作出可能誤導客戶之陳述,影響客戶交易決策。
三、對客戶為欺詐、暴力或恐嚇,使其做出不利之交易決定。
四、擅自為客戶進行虛擬資產交易,或未經客戶授權或同意擅自挪用客戶資產或信託資產,從事對自己或他人有利之交易行為。
五、無正當理由允許客戶委託他人以自己之名義進行交易。
第 6 條 (禁止不正當收購)
本公司及人員不得透過虛假之交易價格、數量或利用其他不正手段,取得客戶所持有之法幣、虛擬資產及其他種類資產或保證金等。
第 7 條 (前置交易行為禁止)
本公司於接受客戶委託進行虛擬資產之買賣或與其他虛擬資產交換時,不得於交易指示公開前,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以相對於委託價格或委託數量更利於自己或他人之條件進行交易。
本公司及人員於使用自己所提供之交易服務時,不得利用內部未公開且具重大性之資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進行交易,並應遵循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處理暨保密政策」及相關辦法等規定。
第 8 條 (客戶利益優先原則)
本公司及人員應履行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以維護客戶權益為首要任務。當遇有利益衝突時,應將客戶之權益作為首要考量並優先處理。
本公司及人員不得為公司、負責人、員工、利害關係人或任何特定對象之利益,作出不利於全體客戶或特定客戶之決策或行為。
本公司人員不得利用本公司提供之商品、服務或活動,為自己或他人之謀取利益。
第 9 條 (權責劃分與資訊控管)
本公司應明訂各部門及人員之工作職掌,並明確劃分角色與權責,以落實權責分工,並定期檢視相關業務及人員間是否有利益衝突。
本公司應依據人員職務,授予其適當之資訊資產權限,並應定期檢視帳號權限之適切性;對於組織、業務或人員之異動,應調整其資訊資產存取及使用權限。
第 10 條 (資料保密與保護)
本公司及人員對於客戶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並應遵循法令、同業公會自律規範及本公司關於保密之規定。
本公司及人員應依人員職務及權責,設定相關人員接觸個人資料之權限及控管其接觸情形,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公司資料保護之相關規範。
本公司人員應簽署保密協議,並定期審查保密協議內容,以確認是否需重新簽署。
第 11 條 (客戶申訴處理)
本公司及人員處理客戶申訴事件,如該事件涉及本公司特定人員之違失行為,或該申訴事件之客戶與本公司特定人員具有特定之親屬關係、或與本公司有勞僱關係者,應注意利益迴避。
第 12 條 (公司治理與決策)
本公司董事對於董事會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13 條 (合理薪酬)
本公司應依據員工之學經歷、職務及職等,並參考市場薪資水準,給付合理報酬。
第 14 條 (監督控管機制)
為防免本公司因執行業務及提供虛擬資產相關服務,而有本政策所列之利益衝突或不公正交易情事,本公司應制定相應之管理方式,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第 15 條 (通報機制)
本公司人員、客戶或利害關係人發現有重大利益衝突或不公正交易事件致損及客戶、利害關係人或本公司之權益時,得透過本公司內部通報機制或外部申訴管道進行通報或申訴。
前項內部通報應向法令遵循部門為之;客服部門接獲關於重大利益衝突或不公正交易之申訴事件者,應即通報法令遵循部門,並留存相關紀錄。
倘經確認重大利益衝突或不公正交易事件屬實者,法令遵循主管應及時提報董事會;若涉及本公司人員者,另依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第 16 條 (教育訓練)
法令遵循部門應每年進行利益衝突及不公正交易防免之教育訓練,其進行方式得以實體、書面或文字宣導方式為之,以提升全體人員利益衝突及不公正交易防免之意識。
第 17 條 (紀錄保存)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政策相關紀錄及文件,應至少保存五年。
第 18 條 (實施與修正)
本政策未盡事宜,悉依法令、內部控制制度、同業公會自律規範及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本政策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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