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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戶保護政策

第 1 條 (目的)

為提供客戶適法、安全與公平之虛擬資產商品或服務，並以落實客戶權益之保障為宗旨，特制定本政策，以資遵循。

第 2 條 (適用範圍)

本政策適用於本公司各部門及人員。

第 3 條 (風險揭露與告知)

本公司與客戶訂立提供虛擬資產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揭露並向客戶充分說明虛擬資產交易之重要內容及其風險；並應於客戶執行交易前，向其告知虛擬資產可能之投資風險。

前項之任何說明或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須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公平表達，並不得有虛偽不實、詐欺、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本公司提供之虛擬資產商品或服務涉及對客戶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進行相關告知。

第 4 條 (契約訂定、變更與終止)

本公司提供虛擬資產商品或服務予客戶前，應與客戶簽訂書面契約。

前項契約之簽訂，應本於公平合理、平等互惠以及誠信原則為之，並應遵循法令、同業公會自律規範及「虛擬資產服務契約範本」等關於契約記載事項與條款之規定。

若相關法令、同業公會自律規範及「虛擬資產服務契約範本」有變動時，本公司應儘速評估是否應修訂本公司之契約。修訂發佈後，不得再以修訂前契約與客戶締約。

本公司依契約之約定終止契約者，除依契約收取之報酬或費用外，不得主張未明訂於契約之任何費用。

第 5 條 (適合度)

本公司於推出虛擬資產商品或服務前，應進行風險屬性評估，以確保提供客戶符合其適合度之商品或服務；如經評定為高風險之虛擬資產商品或服務者，本公司應於客戶交易前對其進行適合度評估。

若客戶經評估有加強保護之必要者，本公司應於客戶進行首次交易前對客戶進行適合度之適配評估，以確認客戶足以承擔交易之風險，並留存紀錄。

第 6 條 (交易透明與安全)

本公司應就虛擬資產、商品或服務之上下架，訂定審查標準及審查程序；對於已上架之虛擬資產、商品或服務應建立持續審查機制，並留存相關紀錄。

本公司應訂定及公告虛擬資產之交換、交易、移轉規則及收費政策，並即時公告交易相關資訊。對於客戶之成交、法定貨幣入出金及虛擬資產充提幣等資訊，亦應於時效內及時予以通知或呈現，以供客戶查閱。

本公司應公平並按公告之前項規則處理客戶之交易指示，並應確保提供客戶使用之交易系統穩健運作。

本公司應制定偵測價量異常警示等措施，並依設定與公告漲跌或偏離之比例，設置相關通知、提醒及再次確認等機制，並定期檢視，以確保客戶交易安全及防免不公正交易。

第 7 條 (廣告、業務招攬與營業促銷活動)

本公司於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應遵守法令、同業公會自律規範及本公司相關規定並經適當人員為覆核；且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及不當行為之情事，並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第 8 條 (爭議與申訴處理)

本公司經營業務過程產生之爭議及糾紛，應視其內容由對應之權責部門負責處理；如致生訴訟、非訟及調處等司法事件者，就爭議逾一定金額之事件，應於該程序確定終結後，由權責部門主管報告執行長。

本公司應建立並公告客戶申訴之管道、方式與作業流程，以公平、迅速、妥適處理客戶之申訴事件，並於合理期間內回覆。

第 9 條 (客戶資產保管)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對於所持有之客戶法定貨幣或虛擬資產等，應與自身之法定貨幣或虛擬資產等分離保管；所收受之資產為法定貨幣者，並應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

本公司應就客戶之法定貨幣或虛擬資產之保管，包含資產分離、冷熱錢包及私鑰等，訂定及公告相關保管政策及辦法。

本公司就所保管之客戶資產確實記錄且留存，並應設置定期性與經常性之對帳措施，且至少每年委任會計師出具報告並公告。

第 10 條 (利益衝突與不公正交易之防免)

本公司於執行業務或提供虛擬資產相關服務時，應注意利益衝突並履行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不得為公司、負責人、員工、利害關係人或任何特定對象之利益，而為對全體客戶或特定客戶不利之決策或行動。

本公司不得有操縱市場、虛偽詐欺行為、不正當收購、前置交易及利用內部未公開且具重大性之資訊謀取利等不公正交易行為，並應建置相關防範機制。

第 11 條 (資料保護與保密)

本公司對於客戶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並應遵循法令、同業公會自律規範及本公司關於保密之規定。

本公司應依人員職務及權責，設定相關人員接觸個人資料之權限及控管其接觸情形，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公司有關資料保護之相關規範。

第 12 條 (營運持續管理)

本公司應訂定營運持續管理之政策、辦法及制定相關計畫，並每年定期演練與測試其有效性，以確保本公司營運不中斷，並提升面臨各類災害或衝擊等事件之營運韌性。

第 13 條 (資訊揭露)

本公司依法令、同業公會自律規範及本公司規定應公開或揭露之相關資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有違背事實之情事。

本公司如發生足以影響本公司信譽、危及本公司正常營運、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影響交易秩序情事之重大偶發事件，應即時辦理通報、調查及揭露事宜。

第 14 條 (紀錄保存)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政策相關紀錄、契約或文件，應至少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第 15 條 (實施與修正)

本政策未盡事宜，悉依法令、內部控制制度、同業公會自律規範及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本政策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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