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最後更新日:2025.05.28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鏈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2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I103060管理顧問業。

2、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3、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

4、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5、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

6、F218010資訊軟體零售業。

7、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

8、F401010國際貿易業。

9、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3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同意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4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28 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份

第5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200,000,000元,分為20,000,000股,上項股份得發行特別股,每股金額新台幣10元,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視實際需要分次發行。

第6條:本公司得發行並印製股票。

第7條: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 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 日內,不得為之。

第三章 股東會

第8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2 種。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 個月內由董事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9條: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為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第10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第11條:本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

第12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13條:本公司僅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時,股東會職權由董事行使,不適用公司法及本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14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

第15條:本公司設董事1人,監察人1人,任期三年,由股東就有行為能力之人派任,並以該董事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第16條: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決定之,不論營業盈虧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

第17條:本公司僅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且本公司不置監察人時,不適用公司法及本章程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第五章 經理人

第18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第19條: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並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第20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21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第七章 附則

第22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23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107年11月05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109年03月24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109年05月15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109年05月21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109年05月22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111年04月06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111年05月27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114年05月28日。

鏈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黃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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