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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鏈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 2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I103060管理顧問業。

&#x20;2、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x20;3、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

&#x20;4、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x20;5、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

&#x20;6、F218010資訊軟體零售業。

&#x20;7、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

&#x20;8、F401010國際貿易業。

&#x20;9、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x20;

第 3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 4 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28 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份

第 5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200,000,000元，分為20,000,000股，上項股份得發行特別股，每股金額新台幣10元，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分次發行。

第 6 條：本公司得發行並印製股票。

第 7 條：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 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為之。

第三章 股東會

第 8 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2 種。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 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 9 條：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為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第 10 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第 11 條：本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

第 12 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13 條：本公司僅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時，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公司法及本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第四章 董事及董事會

第 14 條：本公司設董事3人，監察人1人，任期一年，依照公司法進行選舉或由法人股東一人就有行為能力之人派任，組成董事會。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或由法人股東一人改派。

第 15 條：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於必要時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第 16 條：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及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其餘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17 條：董事會，除每屆第一次董事會，依公司法第203條或法人股東一人召集外，其餘由董事長召集之，同時任為主席；董事會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18 條：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前述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第 19 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 得依公司法第205條規定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以代理一人為限。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 20 條：董事會得經全體董事同意，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第 21 條：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董事；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時日場所、主席之姓名及決議 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事錄應與出席董事之簽名 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本公司。

第 22 條：董事之報酬，由股東決定之，不論營業盈虧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

第五章 監察人

第 23 條：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或由法人股東一人改派。

第 24 條：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或法人股東一人之指示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第 25 條：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或法人股東一人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或法人股東一人。

第 26 條：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決定之，不論營業盈虧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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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經理人

第 27 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

第七章 會計

第 28 條：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並提請股東常會或由法人股東一人承認。

第 29 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 30 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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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第 31 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 32 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107年11月05日。

&#x20;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109年03月24日。

&#x20;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109年05月15日。

&#x20;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109年05月21日。

&#x20;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109年05月22日。

&#x20;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111年04月06日。

&#x20;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111年05月27日。

&#x20;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

&#x20;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

&#x20;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114年05月28日。

&#x20;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114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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