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最後更新日:2025/07/31

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鏈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 2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I103060管理顧問業。

2、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3、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

4、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5、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

6、F218010資訊軟體零售業。

7、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

8、F401010國際貿易業。

9、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 3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 4 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28 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份

第 5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200,000,000元,分為20,000,000股,上項股份得發行特別股,每股金額新台幣10元,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分次發行。

第 6 條:本公司得發行並印製股票。

第 7 條: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 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為之。

第三章 股東會

第 8 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2 種。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 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 9 條: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為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第 10 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第 11 條:本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

第 12 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13 條:本公司僅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時,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公司法及本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第四章 董事及董事會

第 14 條:本公司設董事3人,監察人1人,任期一年,依照公司法進行選舉或由法人股東一人就有行為能力之人派任,組成董事會。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或由法人股東一人改派。

第 15 條: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於必要時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第 16 條: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及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其餘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17 條:董事會,除每屆第一次董事會,依公司法第203條或法人股東一人召集外,其餘由董事長召集之,同時任為主席;董事會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18 條: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前述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第 19 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 得依公司法第205條規定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以代理一人為限。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 20 條:董事會得經全體董事同意,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第 21 條: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董事;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時日場所、主席之姓名及決議 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事錄應與出席董事之簽名 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本公司。

第 22 條:董事之報酬,由股東決定之,不論營業盈虧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

第五章 監察人

第 23 條: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或由法人股東一人改派。

第 24 條: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或法人股東一人之指示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第 25 條: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或法人股東一人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或法人股東一人。

第 26 條: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決定之,不論營業盈虧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

第六章 經理人

第 27 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

第七章 會計

第 28 條: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並提請股東常會或由法人股東一人承認。

第 29 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 30 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第八章 附則

第 31 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 32 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107年11月05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109年03月24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109年05月15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109年05月21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109年05月22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111年04月06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111年05月27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114年05月28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114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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